國家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認定條件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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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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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引導和推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和創新集群的健康有序發展,規范國家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特色產業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產業基地管理辦法》(國科發火字[200X]XXX號),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特色產業基地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特色產業基地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在實施火炬計劃等國家科技計劃和開展自主創新活動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對人才、技術、資本等資源集聚的優勢,依托一批產業特色鮮明、產業關聯度較大、產業鏈較完整、技術水平較高、創新能力較強的骨干企業和與之密切相關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而建立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集群或創新集群。
第四條發展特色產業基地的目的是,組織社會各界力量,集成各方優勢資源,積極推動產學研合作創新,進一步發揮國家火炬計劃對培育、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和創新集群的引導示范作用,著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增強區域內特色產業的競爭優勢。
第五條 發展特色產業基地的指導方針是:引導、示范、集聚、創新。
第六條 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特色產業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特色產業基地應當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具有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地方政府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已經制定了特色產業基地發展規劃,并有相應的促進創新行為發生和創新能力提高的具體政策和配套措施;
(二)具有職責明確的管理、服務和產業發展促進機構。應成立由當地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產業基地建設發展領導小組,應明確科技行政部門對基地的歸口管理和促進職能:
(三)具有較完備的創新服務平臺。有一批支撐發展的創新創業服務和產業發展的促進機構,其應具有為產業基地內企業提供共性技術研發、產品檢測、技術交易、人員培訓,信息服務,投融資等服務功能;
(四)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己初步建立以企業為核心的技術創新體系,開展了一定規模的產學研活動,獲得了一批有產業化前景的專利和有廣泛影響力的品牌;產業基地內有較好的科技、教育等環境,較豐富的研究成果和科技人才資源;
(五)基本具有產業集群特征。已初步形成在市場機制作用下的核心主導企業與配套的中小企業聯系密切,分工協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較為完整旦上、下游互動頻繁的產業鏈條,己成立一定數量的促進產業集群發展的產業技術聯盟等
產業組織;
(六)具有較好的特色產業基礎。特色產業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和政策,在國內市場具有較強競爭力并占有較大份額。主導產業集聚度較高,其年銷售收入不低于20億元,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一般不低于10億元;
(七)具有創新能力較強的骨干企業。有5家以上骨干企業,其中3家以上企業承擔過國家火炬計劃項目;或有3家以上骨干企業和5家以上承擔過火炬計劃或創新基金項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或有1家年銷售收入超過10億兀的骨干企業和10家以上與特色產業基地的產業關聯性強的中小企業。
第八條上述骨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年銷售收入超過5000力兀;或為當地政府重點扶持的大型骨干企業,其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
(二)承擔過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火炬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
(三)研究開發(R&D)的經費投入占年銷偉收入的比例在4%以上,新技術、新產品研發人員比例在8%以上,建有企業研發機構,具備較強的技木創新能力和產業化能力;
(四)與基地內的企業有一定的配套關系,對周圍相關的中小企業具有較強的輻射和帶動作用;
(五)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運營良好。
第九條特色產業基地的申報、認定程序:
(一)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根據特色產業基地認定條件,填報《國家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申報書》(附件一),《國家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骨干企業情況表》(附件二),《國家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發展規劃》(附件三),《國家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中小企業情況表(與主導產業相關聯)》(附件四),《國家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中介服務機構情況表》(附件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基地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薦上:
(三)科技部火炬中心受理上報材料后,將召開專家評審會,組織有關專家對基地內產業集群發展現狀、特色和優勢,骨干企業和配套中小企業的經營情況,以及今后產業基地工
作思路和發展方向進行評審。必要時也可釆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考察評審的方式。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并授牌。
第十條本辦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特色產業基地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項目和基地內企業的重大技術創新項目,國家和地方科技計劃優先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木地區特色產業基地的跟蹤管理、組織協調和統計工作。每年應向科技部火炬中心報送本年度特色產業基地的統計分析數據和總結報告以及下一年工作計劃。
第十二條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對特色產業基地發展狀況進行評價和績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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